行政诉讼以解决争端的统一争端解决政策
通过ICANN的应受这些规则和补充规则也对供应商管理程序,如在其网站上。
在本规则中:
相互管辖权是指法院管辖权的位置是( a )主要书记官长办公室(提供域名持有人已在其提交的注册协议,以这种管辖权的法院裁决有关的争端,或因使用域名称)或( b )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显示的注册域名在注册官的Whois数据库时投诉提交给供应商。
政策手段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提及方式纳入,并提出了部分注册协议。
供应商是指争端解决服务供应商ICANN的批准。 的名单供应商出现在www.icann.org /统一争端解决政策/核准, providers.htm 。
反向域名劫持手段使用的政策,不守信用,以企图剥夺注册域名持有人的域名。
补充规则是指通过的规则的供应商管理程序,以补充本规则。 补充规则不得抵触的政策或本规则,并应支付的费用等问题, Word和页数限制和指导方针,沟通的手段与供应商和专家小组,并为形式的封面。
( a )当转发申诉答辩,应提供者的责任,采用合理的计算可利用的手段来实现实际通知答辩人。 实现实际通知,或采用以下措施来做到这一点,应履行这一职责:
(一)向所有的投诉邮政,电子邮件和传真的地址(一)中显示的网域名称的登记资料书记官长的Whois数据库的注册域名持有人,技术联系,和行政联系和(乙类)由书记官长向供应商的登记结算联系;和
(二)向投诉以电子形式(包括附件的范围内提供这种形式)以电子邮件:
( c )如果域名(或“ www 。 ”之后的网域名称)决心积极网页(除一般网页的供应商的结论是由书记官长或ISP提供停车域名注册的多个域名名称持有人) ,任何电子邮件地址或E - Mail链接该网页上;和
(三)派遣的任何投诉处理答复已通知供应商它喜欢,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所有其他的地址提供给供应商投诉人根据第3款( b ) (五) 。
(二)除本条第2款( a )任何书面通知投诉人或答辩人所规定的这些规则应由首选手段所指出的投诉人或答辩人,分别为(见第3 ( b ) (三)和5 ( b ) ( iii )条) ,或在无此种规格
( c )任何通信的提供者或小组应由手段和方式(包括份数)中所指出的服务提供方补充条例。
( d )通讯须在语言明在第11段 。 电子邮件通信,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发送的明文。
( f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决定的一个小组,所有来文规定这些规则应被视为已作出:
( i )如提供的远程复印或传真传输,显示的日期对确认传输;或
( iii )如通过互联网,在发布当日,通信传输,提供的日期传输核查。
(克)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时间计算根据本规则,开始时的沟通是应开始运行的最早日期,来文被视为已按照本条第2款( f ) 。
(三)缔约方应在复制到其他缔约方,小组和提供者,视情况而定。
(一) ,应负责的发件人保留记录的事实和情况的派遣,应查阅受影响的各方,并为报告的目的。
( j )在缔约方会议发出了一个沟通收到通知未交付的沟通,该缔约方应及时通知小组(或者,如果没有专家小组还没有任命,该供应商)的情况下通知。 进一步诉讼的沟通和任何答复应指示小组(或供应商) 。
(一)任何个人或实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提交投诉依照政策和本规则对任何供应商ICANN的批准。 (由于能力限制或其他原因,但提供者的能力,接受投诉,可能会被暂停时。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应拒绝提交。的个人或实体可以提出申诉到另一个供应商。 )
(二)投诉应提交硬拷贝和(除非无法使用附件)以电子形式,并应:
(二)的名称,邮政和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投诉和任何代表授权为申诉人的行政诉讼;
(三)指定偏好的方法,通信指挥,向投诉人在行政程序(包括人与外界保持联系,媒介和地址信息)的每一个( a )电子专用材料和( B )的材料包括硬拷贝;
(四)指定是否有投诉选举争端的决定由一个单一成员或一个三人小组,并在事件投诉选出三人组成的小组,提供的姓名和详细联系的三名候选人担任之一在小组成员(这些候选人可从ICANN认可的服务提供方陪审员名单中挑选) ;
( v )提供的名称,答辩人(域名持有人)和所有信息(包括任何邮政和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已知的投诉就如何联系答辩人或任何代表的答复,包括联系信息基于预投诉交易,提供充足的详细资料,让供应商发送投诉中描述的第2款( a ) ;
(七)确定处长(县)与他们的网域名称( s )是/登记时提交的投诉;
(八)指定商标( S )或服务商标(县)的投诉是根据,并为每一个标记,说明商品或服务,如果有的话,与该商标使用的(投诉人也可单独描述其他货物和服务它打算时,提交的投诉,使用该商标的未来。 ) ;
( 1 )的方式,网域名称( s )是/是相同或混淆相似的商标或服务标志,其中投诉人的权利;和
( 2 )为什么答辩人(域名持有人)应被视为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尊重(邮箱管理员)这是/是问题的投诉;和
( 3 )为什么(邮箱管理员)应被视为已经注册和正在使用中不守信用
(说明应的内容( 2 )和( 3 ) ,讨论任何问题的第4款( b )和4 ( c )项的政策,是适用的。说明应符合任何文字或页面限制的规定供应商的补充规则。 ) ;
(十一)确定任何其他法律程序已经开始或终止与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域名(县)的问题的投诉;
(十二)国家一份投诉,加上封面按服务提供方补充条例,已发送或转发给答辩人(域名持有人) ,根据第2款( b )款 ;
(十三)国家将提交申诉,对任何挑战作出决定的行政诉讼,取消或转让域名,到了法院的管辖权至少在一个指定的相互管辖权;
“投诉人同意,其主张和补救关于登记的网域名称的争端,或争端的决议应只针对域名持有人,并放弃了所有这类索赔和补救措施(一)争端解决提供商和小组成员,但如果故意不法行为, ( b )书记官长, ( c )该登记册管理人,和( d )在互联网公司的名称和号码分配,以及它们的董事,职员,雇员和代理人。 “
“投诉证明中所载的信息是该投诉的投诉人的最好的知识完整和准确的,这一投诉是没有提出任何不当目的,如骚扰,这说法在这个投诉有必要根据这些规则和根据适用的法律,因为它目前存在或可能延长善意和合理的论据。 “ ;和
( XV )号决议附件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证据,包括一本政策适用于域名(县)的争端,任何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赖以依靠的投诉,以及一份时间表索引此类证据。
( c )该申诉可能涉及超过一个域名,只要域名注册同一域名持有人。
(一)供应商应审查申诉的行政遵守这些政策和规则,如果遵守,不得提出申诉(连同解释性封面所提供的补充规则)答辩,在明的方式第2款( a )项 ,在三( 3 )日历天内收到所须缴付的费用投诉人根据第19 。
( b )如果供应商认为,投诉的行政缺陷,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和答辩的性质,查明的缺陷。 投诉人应具有五( 5 )日历天内纠正任何此类缺陷,该行政诉讼将被视为撤回不妨碍提交不同的申诉申诉人。
(三)的开始日期的行政诉讼,应于该日提供完成其职责根据第2款( a )在有关的投诉,转交答辩人。
(四)供应商应立即通知投诉人,被告,有关书记官长( s )款,和ICANN的日期开始的行政诉讼。
( a )在20 ( 20 )天的开始日期的行政诉讼申请人应提交一份针对供应商。
( b )在反应应提交硬拷贝和(除非无法使用附件)以电子形式,并应:
(一)回应具体的声明和中所载指控的投诉,其中包括任何及所有基地答辩人(域名持有人)保留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这部分的反应,须符合任何字或页的限制中规定的服务提供方补充条例。 ) ;
(二)的名称,邮政和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的答复(域名持有人)和任何代表有权对被告在行政诉讼;
(三)指定偏好的方法,通信向答辩人的行政诉讼(包括人与外界保持联系,媒介和地址信息)的每一个( a )电子专用材料和( B )的材料包括硬拷贝;
(四)如果投诉人当选单一成员小组申诉中(见第3 ( b ) (四) ) ,说明是否应诉而不是有选择的争端决定由三人组成的小组;
(五)如果投诉人或答辩人选择了一个由三人组成小组,提供的姓名和详细联系的三名候选人中,作为嘉宾之一的(这些候选人可从ICANN认可的服务提供方陪审员名单中挑选) ;
(六)查明任何其他法律程序已经开始或终止与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域名(县)的问题的投诉;
(七)国家的副本响应已发送或转发给投诉人,按照本条第2款( b ) ;和
“答辩证明中所载的资料这种反应是最好的答复的知识完整和准确,这反应是没有提出任何不当目的,如骚扰,这说法在此响应是必要根据这些规则和根据适用的法律,因为它目前存在或可能延长善意和合理的论据。 “ ;和
(九)附件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证据赖以依靠的答复,连同时间表索引这些文件。
( c )如果投诉人当选为有争端的决定由一个单一成员小组和答辩选择了一个由三人组成小组,答辩人须支付一半的费用适用了一个由三人组成小组所规定的该服务提供方补充条例。 此款项应连同提交的答复供应商。 如果在规定的付款没有作出,争议应由一人陪审团。
( d )在请求的答复,该供应商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延长的时间内对申请的答复。 这一时期也可能延长了书面约定各方之间的规定提供核准供应商。
( e )如果申请人不提交答复,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下,该小组应决定争端根据投诉。
( b )如果没有投诉也没有答复选出一个三人小组( 第3款( b ) ( iv )和5 ( b ) (四)项) ,供应商应任命,五( 5 )历日内收到响应的供应商或失效的时间内提交时,一个单一的陪审员从陪审员名单中挑选。 收费单会员小组应支付全部由申诉人。
( c )如果不是申诉人或答辩人选择的争端决定由三人组成的小组,供应商须委任三名嘉宾按照程序确定的第6 ( e ) 。 费了一个由三人组成小组应支付的全部投诉,但在选举的3名成员组成的小组所提出的答辩人,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费用应平分缔约方。
( d )除非它已经选出了一个由三人组成的小组,在申诉人提出的供应商,在五( 5 )日历日内作出答复的沟通中,答辩人选择了一个由三人组成小组,姓名和详细联系方式三名候选人担任该小组成员之一。 这些候选人可从ICANN认可的服务提供方陪审员名单中挑选。
( e )在活动,无论是投诉人或答辩人选择了一个由三人组成小组,供应商应努力指定一名小组成员从候选人名单上提供的每一个投诉人和答辩。 一旦供应商无法在五年内( 5 )历日内确保指定一名小组成员在其习惯用语从党的候选人名单时,供应商应作出这项任命其成员名单。 第三小组成员应由供应商从五名候选人名单提交给各缔约方提供的供应商的选择从5个方面取得的方式,合理平衡缔约双方的偏好,因为它们可以指定向供应商五( 5 )日历天内,供应商提交的五个候选人名单的缔约方。
(女)一旦整个小组,任命了供应商,应通知有关各方嘉宾指定的日期,其中,没有特殊情况下,该小组应把其决定的申诉,以供应商。
一名小组成员应公正和独立,并须有,在接受任命,向供应商透露任何情况下产生合理怀疑的陪审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 如果在任何阶段的行政程序,新的形势下出现的,可能引起正当怀疑的公正性或独立性的陪审员,即小组成员应迅速加以披露这种情况下,向供应商。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应具有的自由裁量权指定一个替代陪审员。
任何缔约方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任何单方面可能有沟通小组。 所有缔约方之间的交流和小组或供应商须以个案管理员指定的供应商订明的方式,在提供的补充规则。
该供应商应提出的文件,以小组尽快任命的陪审员的情况下的一个小组组成一个单一的会员,或尽快过去陪审员任命的情况下一个三人小组。
(一)该小组应进行行政诉讼的方式,它认为适当的根据这些政策和规则。
( c )小组应确保行政程序进行适当的远征。 它可在缔约方的请求或自行决定,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固定本规则或小组。
( d )小组应确定可接受性,相关性,实质性和重要性的证据。
( e )一个小组应决定请求一方所整合多个域名争端按照这些政策和规则。
( a )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或另有规定的注册协议,语言的行政程序应得到的语言注册协议,但权威的专家小组,以确定否则,考虑到有关情况的行政诉讼。
( b )小组可命令,任何提交的文件以外的其他语言的语言,行政诉讼附有翻译的全部或部分纳入语言的行政诉讼。
此外,投诉和反应,小组可以要求,根据自己的判断,进一步的声明或文件的任何一方。
不得有在人的听证(包括听证会通过电话,视频会议和网络会议) ,除非该小组确定,自行和作为一项特殊的问题,这种听证会是必要的决定的申诉。
( a )在一个缔约方,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下,不符合任何时期所建立这些规则或小组,该小组将着手一项决定的申诉。
( b )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下,不符合任何规定,或规定,这些规则或任何要求小组,该小组应由此得出这样的推论,因为它认为适当的。
(一)小组应决定申诉的基础上的发言和提交的文件,并按照政策,这些议事规则的任何规则和法律原则,它认为适用。
( b )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该小组应把其决定的申诉向供应商在14 ( 14 )天内任命其第6段 。
( c )在的情况下,由三人组成的小组,该小组的决定应由过半数。
( d )小组的决定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提供的理由是基于它表明的日期是提供和确定的名称( s )的小组成员(县) 。
(五)小组的决定和反对意见通常应遵守的准则,以长度中规定的服务提供方补充条例。 任何不同意见应跟随多数决定。 如果小组得出结论认为,争议不是范围之内的第4款( a )政策,它应状态。 如果在考虑了提交小组认为,该申诉被带到不守信用,例如在试图反向域名劫持或提请主要骚扰域名持有人,该小组应宣布其决定,即投诉引进不守信用和构成滥用行政诉讼。
(一)在三( 3 )日历日内作出决定后,由小组,供应商应全文决定各缔约方,有关书记官长( s )和ICANN的。 有关书记官长(县) ,应立即通报给各缔约方的供应商,和ICANN的日期决定的执行情况符合政策。
(二)除非另有决定小组(见第4 ( j )的政策) ,对供应商应公布充分的决定和执行之日起在公众可访问的网站。 在任何情况下,一部分的任何决定确定投诉已提请背信弃义(见第15 ( e )本规则)应予以公布。
( a )如果之前,该小组的决定,双方同意就解决,小组应终止行政诉讼。
( b )如果之前,该小组的决定,它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行政诉讼以任何理由,该小组应终止行政程序,除非当事人提出正当的理由反对在一个时期所确定的小组。
( a )在法律程序开始之前或期间的行政程序方面的域名纠纷事由有关的申诉,该小组应自行决定是否暂停或终止行政诉讼,或作出决定。
(二)如果一方当事人启动了法律程序未决期内的行政程序方面的域名纠纷,该申诉标的的,它应立即通知小组和供应商。 见上文第8段。
( a )投诉人应支付给提供了初步的固定费用,按照服务提供方补充条例,在时间和所需的数额。 答辩选举根据第5 ( b ) (四)有争端的决定由一个三人组成的小组,而不是单一成员小组选举的投诉,应支付提供商一半的固定费用为三年会员小组。 见第5 ( c ) 。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在申诉人承担所有的供应商的费用,除明根据第19 ( d ) 。 经任命小组,供应商应退还相应的部分,如果有的话,初始费用,向投诉人的规定,在提供的补充规则。
( b )没有采取行动的供应商的投诉,直至收到投诉的初步费用按照第19 ( a ) 。
( c )如果供应商没有收到费用后的十( 10 )日历天内收到申诉,投诉应被视为撤回,行政诉讼终止。
( d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在一个事件中的人的听证会举行,该供应商不得要求当事人支付额外费用,而应建立在当事各方同意和小组。
的情况除外蓄意不当行为,无论是供应商,也不是一个陪审员须一缔约方的任何行为或疏忽与任何行政诉讼根据本规则。
该版本的这些规则的影响时提出的投诉向供应商应适用于行政诉讼,从而开始。 这些规则可能无法修正的明确书面许可, ICANN的。












comments… add one now } ( 0评论... 新增现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