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是指不平等待遇的情况下 , 这是相同或
可比 。 第24条的经合组织示范公约只是一个具体阐述的一般原则的平等 。 这一原则要求 , 类似的情况 , 不得区别对待 , 除非分化是客观合理的 。 分化并不意味着歧视 , 如果有正当理由 。 第24条不妨碍正当的分化 。 它所持有的是 , 类似的情况不应该区别对待 , 除非上的理由 。 不同待遇时 , 不歧视是客观理由 , 或至少在经济问题上不是任意性的 。 [ 1 ]
第24条的经合组织示范公约 , 其中规定了保护 , 防止歧视 , 内容如下 :
“ 1 。 国民的缔约国不应受到其他缔约国的任何税收或与此相关的任何规定 , 这是其他或更苛刻于税收及相关要求的国民 , 其他国家在同样的情况下 , 特别是与关于居住 , 受到或可能受到 。 这项规定 , 尽管有第一条的规定 , 也适用于人谁不是居民的一方或双方的缔约国 。
2 。 无国籍人谁是居民的一缔约国不应受到任何缔约国在任何税收或与此相关的任何规定 , 这是其他或更苛刻于税收和连接要求国民有关国家在同样的情况下 , 特别是在居住地 , 受到或可能受到 。
3 。 税收的一个常设机构的企业 , 其中一个缔约国在另一缔约国不得少于有利征收比其他国家的税收征收的企业 , 其他国家开展同样的活动 。 这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迫使一国给予居民的其他国家的任何个人免税额 , 减免和降低纳税用途相应的民事地位或家庭责任其中赠款 , 以自己的居民 。
4 。 除第1款的规定第9条第6款第11条 , 或aragraph 4的第12条 , 适用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支付的nterprise一缔约国的居民 , 缔约国另一方应 , 为urpose确定应纳税利润的企业 , 应扣除的游戏条件 , 如果他们已支付给居住在首先提及的国家 。 同样 , 任何一个企业的债务的一缔约国的居民 , 缔约国另一方应 , 目的是确定应纳税资本的企业 , 应扣除同样的条件下 , 如果他们已签约的居民首先提及的国家 。
5 。 企业是一缔约国的 , 资本是全部或部分拥有或控制 , 直接或间接地由一个或多个居民的其他缔约国 , 不应受到第一次提到的任何国家或任何要求税收连接这是其他条文或更苛刻于税收及相关要求的其他类似企业的首先提及的国家正在或可能受到 。
6 。 在本条的规定 , 尽管第2条的规定 , 适用于
各种税费和描述 。 “
范围 :
第24条涉及的不歧视条款 ; 国籍不歧视 , 常设机构不歧视 , 并扣除和所有制歧视 。 ”) carrying on business and ‘enterprises’ owned by the treaty partners. 它的努力 , 以防止歧视的 ' 国民 ' , ' 居民的其他缔约国 ( “ 政务司司长 ” ) 进行业务和 ' 企业所拥有的条约伙伴 。 它的目的是确保国民的另一政务司司长 , 居民的任何第三国 , 无国籍人 , 平等的国民待遇的缔约国关于税收和与此相关的任何规定 。 [ 2 ]
歧视也设法防止税收方面的常设机构 , 相关和控制的公司 , 并减免费用的方式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付款确定应纳税利润的企业 。 避免歧视包括预防实行国的责任更加繁重的责任比其国民在这个问题上有关税务和连接的要求 。
解释的规定 :
第1款规定 :
在适用第1款 , 根本问题在于谁是两个人的居民相同的政务司司长正在不同的处理完全是一个不同的国籍 。 本款规定的原则 , 为税收 , 没有歧视的理由的国籍不得 。 评注对经合组织示范公约缔约国 , 本款并不适用于一个国家的某一缔约国 ( 国家注册商标 ) 谁也驻地R是国家征税及不上在另一缔约国 ( 国家县 ) 的国家的比国家县居住在第三国的两个人是不是在同样的情况下对他们的居住地 。 本款还规定 , 当一个税是对本国国民和外国人在同样的情况下 , 必须以同样方式两个方面的基础上负责和评估方法 , 其速度必须是相同的和 , 最后 , 手续与税收 ( 回报 , 付款 , 明时期 , 等 ) 不应该更加繁重外国人比本国国民 。 [ 3 ] 此外 , 第三国的居民甚至可以援引这一规定 。
第2段 :
关于1994年9月28日 , 一些国家 ( 包括一些经合组织成员国 ) 在纽约结束公约有关无国籍人地位的第二十九条规定 , 其中无国籍人必须给予国民待遇 。 按照本公约 , 无国籍人应被理解为一个人谁不是视为一个国家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 。 这一规定使国民待遇将扩大到无国籍人 。
本款的目的是为了限制的范围 , 条款关于平等对待国民的缔约国只无国籍人谁是居民 , 或者在其他国家 。
第3段 :
按本款中 , 税收的一个常设机构不得少于有利征收超过有关国家的税收征收的企业在该国进行同样的活动 。 leaves it open to the State in which the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is situated whether or not to give personal allowances and reliefs to the persons concerned in the proportion which the amount of the permanent establishment’s profits bears to the world income taxable in the other State. 此外 , 该 规定 让开放给所在国的常设机构位于是否给予个人免税额和补救有关人员的比例金额的常设机构的利润负有向世界应税收入中其他国家 。
第4段 :
本段的目的是结束一个特定形式的歧视所造成的事实 , 即在某些国家 , 扣除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付款时 , 不加限制地允许收件人是居民 , 被限制 , 甚至禁止他是一个非本地居民的 [ 4 ] 这是开放给各缔约国以修改这一条款的双边公约 , 以避免其用于避税的目的 。 [ 5 ]
第5段 :
本款限制缔约国给予较优惠的待遇 , 以一个企业 , 资本是拥有或控制的一个或多个居民的其他国家 。 这一规定旨在制止歧视不仅对一个企业 , 而不是个人拥有或控制其资本 。 总之 , 其目的是确保平等对待纳税人居住在同一国家 , 而不是受外国资本手中的合作伙伴或股东 , 以相同的待遇 , 适用于国内资本 。
第6段 :
这一规定意味着 , 此文章适用的各种税收的征收和说明 , 或其代表 , 国家 , 其政治分支或地方 ; 当局 。 的规定 , 不歧视的规定 , 根据联合国示范公约的类似规定经合组织示范公约 。
司法方针 :
印度司法机构已裁决的几个案件是近年来 , 我们已经简要讨论 。
Bank of America vs. Deputy Commissioner of Income tax [6] the Mumbai Tribunal held that if as per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there is a restriction in the rate of tax • 在与美国银行的副处长所得税 [ 6 ] 在孟买法庭认为 , 如果按协定两国是有限制的税率
收费的情况下 , 外国公司的影响 , 应给予
协定的规定优先于规定的印度
”). 所得税法 , 1961年 ( “ 意大利 ” ) 。 . 这项裁决由法院在这种情况下 , 是符合国际法的条约必须遵守 原则 servanda6 。
Societe Generale reported in 236 ITR 103 the Authority for Advance Ruling ruled that the rate of tax fixed by an Act of Parliament, even if the rate of tax on non-domestic companies was higher cannot be whittled down by reference to the provisions of an earlier agreement between France and India, even if such agreement had the force of law; and, therefore, the rate of tax payable by a non-domestic company could not be reduced by relying on Article 26 of the DTAA between India and France. • 如 兴业 报告 236艾提科信103 管理局事先裁定裁定的税率固定通过议会法案 , 即使税率对非国内公司高不能削减下来参照的规定 , 先前达成的协议法国和印度 , 即使这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 , 因此 , 税率支付的非本地公司不能减少 , 依靠第26条DTAA与印度和法国 。 管理局还认为 , 这个词税收 ' 的不歧视条款不包括 ' 税率 ' , 因此 , 没有歧视 , 如果税率征收的外国公司高于征收的国内企业 。 上诉人认为受屈所采取的权威提出了特别假的顶点之前 , 呈请法院 。 discussed in the Conduit Companies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 explains, that it is technically not possible for the tax authorities in India to deny tax treaty benefits. 最高法院撤销事先裁定交付管理局在地面上 , 管理局没有管辖权 , 决定所提出的问题 , 申请人鉴于这一事实 , 即评估程序 , 条约必须遵守 的导线中讨论公司的报告在财政事务委员会解释说 , 这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税务当局在印度否认税收条约的好处 。 对申请人有关同一评估一年中的应用正待所得税权威 。
ABN Amro [7] decided by the Calcutta Tribunal, the Income-Tax • 在 荷银 [ 7 ] 决定加尔各答法庭 , 所得税
上诉法庭 ( 资讯科技助理培训 ) 审议争端提及的税率 。 法庭认为 , 由于第24条 ( 2 ) DTAA印度和荷兰 , 荷兰银行可能不会受到税收在一个不太有利的方式比印度银行公司 。 反对的资讯科技助理培训的AAR的执政党在兴业案件 [ 8 ] 认为 , 这是一个公认的立场 , 即规定的DTAA将战胜的国家法律 , 因此 , 歧视性利率提供的金融法应作为非手术 。 这可能是有关地注意到 , 金融法 , 2001年 , 经修订的第90条的规定 , 意大利的收费较高的税率 , 外国公司不被视为不太有利充电 / 税收相比 , 国内公司 。 该修正案被带到与生效日期追溯至1962年4月1日 。 值得思考如何改变这种单方面的国内法可以稀释的影响 ,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 这是一个双边协议 , 与另一国家 。
[ 1 ] Ruckdescel v hauptzollamy汉堡 St.Annen 1979年2白血病R 445
[ 2 ] 印度双重征税协定及税务法的DPMittal页码 1.453
[ 3 ] 第10段的评注的经合组织示范公约第24条
[ 4 ] 第55段的评注 , 经合组织示范公约
[ 5 ] 同上
[ 6 ] ( 2001年 ) 78信息技术司1 ,
[ 7 ] 这是一个未判决 , 因此我们总结的基础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报道醋酸Ramanujam , 它出现在以下网址 :
http://www.blonnet.com/businessline/2001/10/20/stories/122064tc.htm
[ 8 ] 县 up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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